【买卖合同纠纷】追索货款被反诉质量不合格,两审均获法院支持顺利回款

【案件编号】二审:(2016)粤06民终8229号;一审:(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322号。

【委托人员】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对方人员】佛山市某某滤清器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1.滤清器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未付余款;2.驳回滤清器公司的反诉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汉宇律师

 

一、基本案情

滤清器公司向实业公司购买胶水,大部分货款均已支付,但滤清器公司以实业公司胶水不合格,导致滤清器公司对其客户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从而造成滤清器公司的损失,故拒付实业公司尾款7万余万,实业公司认为自己的胶水产品质量合格,滤清器公司对其客户提供的产品不之所以不合格,是滤清器公司保管与使用胶水不当所致,不可能实业公司提供同样的胶水产品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71544元。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滤清器公司认为实业公司的胶水产品不合格,是导致其对客户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因此给滤清器公司造成7万余元的损失,理应由实业公司赔偿,故反诉实业公司赔偿损失76300元。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滤清器公司申请对胶水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实业公司表示同意,但是滤清器公司提供的检材却是两桶已经开盖使用并凝固变质的胶水,本所律师作为实业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一是检材已经开盖使用了一半,虽然用的是实业公司的包装桶,但无法确认桶内胶水是实业公司生产的胶水;二是胶水检材已经凝固变质,也无法再作为检材进行鉴定。

鉴于此,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认为滤清器公司拖欠实业公司的尾款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但滤清器公司却无法证明实业公司提供的胶水有质量问题并造成滤清器公司的损失,故判令滤清器公司支付实业公司尾款71544元,同时驳回滤清器公司的全部诉求。

四、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买方通常以卖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或真或假,关键在于举证。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应当保存好不合格的产品以供鉴定,要有证据意识,不能像本案被告一样,仅凭猜测,虽有律师帮助,但提供的检材又不合乎要求,岂能不输官司;如果本来明知卖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则有违诚信与商道,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