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8)粤0111民初1139号
【委托人员】赵某
【对方人员】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物业公司全额赔付赵某损失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汉宇律师
一、基本案情
赵先生驾驶一辆宝马车去到位于白云区的永泰站生活广场健身房健身,将其坐驾停入物业公司的停车场内。赵先生健身完毕欲驾车离开之际,发现车辆两个后视镜被盗,遂找物业公司查看监控,发现两个后视镜在停放期间被人盗走,于是报警。赵先生将车辆委托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10599元。赵先生于是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物业公司拒绝支付任何赔偿,坚称仅提供场地不提供保管,如果不服可以走法律途经。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1.物业公司有告示,仅提供场地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
2.赵某未支付保管费,属无偿保管(已经开始前后矛盾);
3.车辆后视镜被盗,应向犯罪实施人追责,物业不应当担责。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个争议焦点:
1. 是否成立保管关系;
2. 是否属于无偿保管。
本所律师与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就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充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意见,对物业公司的意见全部不予采纳,认定成立保管关系,且属于有偿保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十分常见,具有典型代表意义,车主在车辆受损后,苦于维权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过高,无意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停车场的法律责任,往往选择哑巴吃黄连算了,这也是一些不负责的停车场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这些停车场收钱不办事,不尽责保管好停放的车辆,实不应该纵容。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一种社会怪状,应当最大程度地予以纠正,所以,本案中车主赵先生的维权行为值得人们,尤其有过同样遭遇的车主们点赞,本所也给予其最高的律师费优惠幅度,支援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