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针织公司追回货款145万余元,服饰公司反诉被驳回

【案件编号】(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90号、(2016)粤06民终1367号

【委托人员】佛山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

【对方人员】佛山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6426.65元及利息;驳回反诉原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贵明律师、高燕贞律师

 

一、基本案情

针织公司与服饰公司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29日分别签订4份《购买合同》,约定针织公司分别向服饰公司购买自动拉架单卫衣布、自动间拉架平纹布的针织布,合同中均载明:如有质量问题在七天内通知,若开裁针织公司恕不负责。2015年9月7日,针织公司起诉服饰公司支付货款1456426.65元及利息。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服饰公司在答辩期内以针织布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针织公司向服饰公司退回从服饰公司处购买的6960Kg的库存布匹;针织公司赔偿因其提供的布料有质量问题导致服饰公司的损失1510188元及利息。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陈述,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后,经我所律师团队讨论,确定诉讼方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服饰公司在答辩期内以针织布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针对服饰公司提起的反诉,根据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分析研判案情,认真审查服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针织公司在签收服饰公司所送布匹的每一张送货单中均有注明:如签收后发现质量问题请在7天内要求退回。但针织公司除了对极少数布匹提出有质量问题,对于其他布匹并没有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且对于极少数的部分布匹双方也已经予以妥善处理。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服饰公司未在约定的检验期内进行检验,属于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其关于针织公司提交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对于服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服饰公司要求针织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服饰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针织公司支付货款1456426.65元及利息;二、驳回反诉原告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服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四、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检验期间制度,如果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条款,法院优先考虑适用这一约定。对于买受人来说,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在检验期间将质量不符货物情形通知出卖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未提出质量异议,直到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支付货款后才提出,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