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纠纷】丈夫假离婚真房产属妻子,我所律师成功证明房产为共有

【案件编号】(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5号、(2016)粤06民终2433号

【委托人员】杨某(化名)

【对方人员】陈某(化名)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一审: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购房款348294元、装修款202586.25元。二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福炳律师、周丹华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原为夫妻。2012年4月,陈某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由要求杨某购买其妹妹所居住的小区的房屋。由于当地房地产施行限购政策,杨某与陈某已不具备购买第三套房的资格,于是双方协商假离婚,待购买新的房屋后再复婚。同年4月,杨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后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假离婚”后,陈某与佛山市南海某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719294元。杨某当天支付房屋首期款219294元(含定金2万元),余下房款以陈某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之后,杨某又支付202586.25元用于新房装修、购买家电、家具等,2013年12月,杨某支付205000元给陈某提前偿还新房的房贷。2014年春节,杨某与陈某携家人共同迁入新房。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陈某明确表示不同原告复婚,并主张新房属其个人所有,要求杨某搬离904房,并称会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但却一直没有履行承诺。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因杨某委托我所律师前,已先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陈某要求返还款项,但均被驳回诉请。故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陈述,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经我所律师团队梳理案情、讨论后,确定诉讼方案,以共有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经查明,杨某与陈某共同出资购买和装修涉诉房屋,且共同居住,故法院确认杨某与陈某围绕涉诉房屋形成了共有关系。一审法院对陈某所辩解的杨某对涉诉房屋出资和装修是对陈某的赠予不予采信。另一审法院根据杨某提供的相关付款凭证确认其所支付的购房款、装修款。判决如下:一、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348294元予杨某;二、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款202586.25元予杨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上诉,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1.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事项具有公示的效力。若想通过“假离婚”、“借名买房”等方式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当事人,务必慎重考虑。在遇不动产交易或大额资产处理时,应当事先咨询律师,并让律师作出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再作决定,以防产生不必要的诉讼。

2.在处理案件时,案由的确定对案件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能忽视。不同的案由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故在确定案由时,应当充分梳理案情,分析个中的法律关系,结合诉讼目的,慎重选择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