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佛顺法民一特字第30号
【委托人员】朱某
【对方人员】包某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代理结果】成功协助朱某宣告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燕贞律师、周丹华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某是被申请人包某的丈夫,包某多年前因病昏迷一直不醒,经医院诊断为植物生存状态,无语言、思维、行动能力,短期内难以恢复。2015年朱某和包某二人的儿子去世,因包某昏迷不醒而未能办理相关遗产的继承手续,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朱某为包某的监护人。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朱某因妻子包某为植物人昏迷不醒,导致儿子身故后其继承人无法办理相关继承手续,遂来我所咨询,代理律师了解朱某的实际情况后,建议其先申请宣告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让法院指定包某的监护人,则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管理包某的财产、代办相关遗产继承手续。代理律师其后指导朱某搜集相关包某患病及亲属关系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法院经开庭审理并公告后判决宣告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朱某为其监护人。其后朱某得以代为管理包某财产,为其代办相关财产的继承手续。
三、代理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并公告后判决宣告包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朱某为其监护人。其后朱某得以代为管理包某财产,为其代办相关财产的继承手续。
四、律师点评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现实生活中,某人若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则该人无法直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银行、工商、房管、法院等多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均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或者要求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因而家属及有关组织在代管该人财产及处理相关事务时存在诸多不便,此时家属或有关组织依法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该人的监护人,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是该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该人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非为被监护人权益而处分其财产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