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予批捕,王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编号】 

【委托人员】王某(化名)

【审理程序】公安拘留

【代理结果】不予批捕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福炳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份,黄某用王某名义向中国银行顺德分行贷款500万,由黄某自行出抵押物。银行放贷后,黄某以贷款需要向银行存保证金为由骗走了王某自己公司的印鉴。贷款款项王某分文未动,也不知道该笔款项的流向。后该笔款项逾期并没向银行归还,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将王某抓获。

二、法定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辩护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王某,深入了解案情,通过抓获的情况以及家属提供的书面材料分析,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诈骗罪。首先,诈骗罪侵犯对象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第二,王某并未于贷款合同上签名,不应由其对所贷款项负责。且本案本身,王某也是被欺骗的受害人。为此,辩护律师经与委托人及其家属沟通后,申请对王某取保候审,最终,该案办理获得理想的效果,检察机关对王某的事实审核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