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律师介入变更罪名获大幅度轻判

【案件编号】(2018)粤0604刑初231号

【委托人员】何**(亲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变更罪名,从轻判罚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罗某、张某、黄某、王某等人四人共同出资,承包佛山市某区某宾馆作为营业场所,对外开招募大堂经理、部长、技师等人员,展桑拿、沐足及旅业等服务。其中何某与股东王某是夫妻关系,也经常性的受其丈夫王某的指使或协助其丈夫王某管理宾馆。2017年5月某日,民警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该宾馆存在卖淫行为,并当场查获了两对卖淫嫖娼男女,且当场抓获了宾馆管理人员若干人。随后侦查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何某刑事拘留,案件当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最终认定何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且是主犯,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何某处以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检察院建议量刑

检察院认为何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其五年以上六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在接到何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律师石勇为何某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在接到律师所辩护任务后,石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何某初步了解案情,并通过向检察院查阅卷宗材料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对卷宗材料的仔细阅读和研判,石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同时指控何某为案涉宾馆的股东(即本案主犯)证据并不充分。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定性方面,本案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

案涉的宾馆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场所,案涉宾馆主要从事的是沐足、桑拿、旅业等正规服务。绝大部分的技师都是提供正规的按摩、沐足等服务,只有极少数的两个技师有从事卖淫服务,并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本案案涉宾馆客观上仅是为两个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达不到三人以上,仅能构成容留卖淫罪。

二、本案被告人何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从犯,而非主犯。

1、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是股东,被告人何某仅是时不时配合其丈夫王某从事案涉宾馆后勤管理等工作。2、虽然案涉宾馆员工及技师都有不同程度的指控何某是老板,但鉴于何某是股东王某的妻子,而王某又是案涉宾馆老板之一,在职场的话语环境中,职工把老板娘当做老婆看待也合乎情理。3、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何某有协助其丈夫王某参与案涉宾馆的管理,但何某有参与管理不能直接证明其就是股东,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鉴于何某与股东王某是夫妻这一特殊身份,无论是酒店管理人员,还是技师,甚至是侦查人员均极易将何某当做股东看待,属于混淆概念。

最终我所律师提出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仅判处被告人何**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律师点评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要想达做到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效果,必须要在案件的定性上把握准确,下足功夫去钻研。很多刑事案件,此罪与彼罪之间其实是很相似的,如果抓不住关键辩护点,往往很难做到成功辩护,甚至是无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