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佛高看释字(2018)***号
【委托人员】章**(亲属)
【审理程序】侦查阶段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章**是湖南某大学大三学生,其与初中同学刘某等人以出国工作赚钱为由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由于章**仍在上大学,且处于即将毕业的阶段,莫**被拘留后其家属惊恐万分,毫无对策,最后通过朋友找到我所律师及时介入为其辩护,争取最大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公安机关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指控陈**等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无罪释放。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高明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章**详细了解案情,为章**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赶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发现本案章**只是一个大学生,其受刘某等人蛊惑,以为打工可以赚钱,完全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协助或参与刘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我所辩护律师核实清楚该事实后,认为章**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协助或参与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章**没有法律依据,辩护律师遂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章**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重点提出章**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公安机关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无罪释放章**。
五、律师点评
对于多人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为了办案的需要,往往习惯将全部人员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控制带回审问。该类案件很多人可能介于罪与非罪之间,辩护律师在介入辩护后,要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清楚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有罪、无罪的法律依据,以防止嫌疑人因刚进看守所过度恐惧而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影响后续案件的办理。在此基础上再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以争取有公安机关不将案件呈检察院逮捕,尽最大能力争取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