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起诉

【案件编号】 佛禅检刑不诉[2018]46号

【委托人员】程**(本人)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

【代理结果】不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叶日升 石勇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程**是某管理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为获得生意上的关照,共计向佛山某村村委会主任欧某行贿50余万元,后该村委会主任欧某遭当地纪委调查,随后欧某将程**行贿之事供出,当地纪委随后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程**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程**在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接受调查。该案随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开始认为张**构成个人行贿,后辩护律师及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张**属于自首、构成单位犯罪、情节较轻微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随后决定对程**不起诉。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检察院公诉意见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接受委托当天即与嫌疑人程**会见(会见之前,张**已被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侦查机关递交了相应的罪轻或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研判案情,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了解到虽然钱是程**送的,但程**是为了所在公司获取经营利益,钱也是属于公司所有,为的是公司利益,应当认为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且犯罪嫌疑人程**在接到纪委的电话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属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者鉴于本案程**存在被索贿的情节,辩护律师提出对程**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本案的辩护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取得了非常成功的辩护。
五、律师点评

本案能做到检察院不起诉的良好效果,主要有三个关键点,第一点是程**构成自首,第二点是构成单位犯罪,第三点是存在索贿情节。这三点在侦查阶段均没有被公安机关认定,需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下功夫去研究和有效、充分的和检察院沟通,辩护律师在充分且详细的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写出了切实可行而又有证据支撑的关于对程**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解除了对程**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决定对程**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