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获取保候审并缓刑,予以释放无须继续羁押

【案件编号】 (2017)粤0104刑初527号

【委托人员】杨**(亲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杨**在****公司广州分公司任业务经理,该分公司通过向广州中老年人发传单、打电话的形式,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吸引中老年人上门签订认购合同,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其中 杨**本人既吸收了500多万。2016年9月22日,杨**等公司所有员工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抓获,后经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杨**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并对杨**提出3-4年的量刑建议。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检察院公诉意见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杨**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接受委托当天即向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杨**,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机关递交了相应的罪轻或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研判案情,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了解到本案杨**仅是公司的底层业务员,虽然被称为“业务经理”,但属于公司架构中最底层的人员。虽然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但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是可以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在充分掌握本案详细情况的前提下,辩护律师一方面积极引导家属积极退赃,另一方面又不断催促法院尽快安排开庭,并向法院提出本案对 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杨**也可以在春节前夕回家与家人团聚。
五、律师点评

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般受害人众多,涉案人员也较多,法院审理压力也较大,对于一般的工作人员来讲,他们一般属于从犯,如果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话,一般可以争取缓刑。但是如上所述,该类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多,法院审理的速度可能会比较慢,所以如何与公检法的人员良性沟通,争取尽快开庭,让嫌疑人早日获判缓刑尽早出来才是关键,故而采取何种辩护策略最大化的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