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获轻判,大幅减轻量刑百分之七十以上

【案件编号】(2018)粤0604刑初231号

【委托人员】罗某(化名)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变更罪名,从轻判罚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高燕贞律师

 

一、基本案情

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指控罗某等人于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租用某宾馆作为营业场所,与其他股东轮流到该宾馆管理、组织女性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对宾馆的全体人员发放工资。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检察院公诉意见与建议量刑

检察院认为罗某等股东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其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辩护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调阅并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全面了解了案情,并结合此前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当事人提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罗某等人虽然租用了宾馆聘请女性从事按摩服务并为宾馆全体人员发放工资,全部工作人员均指认罗某是宾馆的老板且有财务对账为证,但是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只有两对,卖淫人员数量并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卖淫的最低数额,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遂向法院提出罗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罗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法院的判决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少了三年多,较大地缩短了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当事人表示不上诉并对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