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获缓刑,予以释放无须继续羁押

【案件编号】 (2016)粤0606刑初865号

【委托人员】何某某(化名)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吴嘉欣律师、高燕贞律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到派出所报案称被何某甲诈骗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10月10日14时许,何某某通过朋友获知何某甲的行踪后纠集多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外市某某路段,强行将何某甲带走。过程中,何某某等人用伸缩棍、拳头殴打何某甲,并用塑料扎带将何某甲双手双脚的拇指绑住以防止其逃跑。在回程的途中,何某某让何某甲打电话给家人,并威胁何某甲的家人不还钱就将何某甲送去派出所。由于何某甲的家人一直未能凑到钱,何某某于次日中午将何某甲送到派出所。经鉴定,何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是否达到轻伤二级,待伤愈稳定后进行复查。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三、检察院公诉意见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辩护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会见了何某某,初步了解案情,协助何某某向何某甲道歉并赔偿何某甲损失,获得何某甲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调阅案件卷宗后发现何某某经派出所联系后自动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属于自首等有利于委托人从轻处罚的情节,遂向法院提交了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何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果何某某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