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检察院不予批捕,予以释放

【委托人员】吴某(化名)

【审理程序】侦查

【代理结果】不批准逮捕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蓝梓文律师

 

一、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8年4月28日晚21点,应朋友张某的邀请,和几名朋友一起前往酒吧喝酒。到晚上23点50分左右准备离开,张某等人先行出门。待吴某后出门时,发现张某等人已经和被害人打起来了,遂主动上前劝架。

被害人离开后,吴某在现场发现被害人遗漏的手机两台。后被害人前往公安部门以抢劫罪报案。次日,吴某接到通知,张某被公安部门拘留了,故吴某马上带上手机,想要将手机交到公安部门。但由于吴某在路上接到消息,称其涉嫌抢劫罪,一时惊慌失措,未能及时交还。后吴某曾致电其朋友钟老板及其舅舅戴某,求教如何把手机归还,如何把案件真实情况向公安部门交待清楚,后吴某在其舅舅家被抓获。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侦查机关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所在接到吴某家属的委托后,迅速指派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吴某。在向吴某了解过详细的案情后,经本所律师集体讨论,认为吴某既无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本案情况,本所律师首先迅速再次前往看守所,与吴某再次就案件真实情况出具询问笔录,以嫌疑人的角度说明案件情况;其次,配合家属,联系曾与吴某沟通本案情况的钟老板,说服其出具沟通情况的情况说明,以第三人的角度说明案件情况;再次,前往吴某的工作单位,说服其负责人出具吴某的在职证明,以说明吴某的收入情况,证明吴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本所律师再就本案情况,结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本案的现实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检察院。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