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6)粤0605民初5339号、(2016)粤06民终5627号
【委托人员】欧某(化名)
【对方人员】某机关幼儿园(化名)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帮助欧某成功追索经济补偿金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燕贞律师、周丹华律师
一、基本案情
欧某1999年入职某机关幼儿园担任厨师一职,在幼儿园工作16年3个月,一直工作积极,每学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甚至优秀,在职期间考取了高级厨师的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兼任厨房班长,2015年10月下旬请辞厨房班长职务,要求恢复厨师工作。之后幼儿园采取民意测评竞争上岗的方式,将不具备任何资格证书的厨工安排至厨师岗位并兼任厨房班长职务,在未与欧某协商的情况下将欧某安排至厨工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待遇,每天要求欧某从事扫地、洗地、倒垃圾和洗碗等与其技能严重不符的工作。欧某遂以幼儿园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万余元。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机关幼儿园主要答辩意见:
1.欧某主动辞去厨房班长职务,为保障厨房正常运作,重新挑选一位厨师接替厨房班长管理厨房工作。
2.欧某辞去班长职务后提出从事炒菜工作,但原有炒菜由三名厨师承担,人手已经充足,而岗位调整一般每年秋季开学前完成,基于欧某工作多年,特意打破常规中途进行“厨师竞岗工作方案”,欧某自愿参加竞岗,结果因为民意测评未通过而未能竞争上岗。
3.欧某卸任班长工作后仍从事厨师的点心制作、烹饪原料的初加工、烹饪原料的切配等工作,其说的“扫地、洗地、倒垃圾和洗碗碟”这些环境卫生的清扫和用具的清扫,是厨房部门的连带工作,是所有厨房工作人员都必须承担的,其工作地点、工作条件未发生过变化,不存在岗位调整;
4.欧某卸任班长后,幼儿园考虑其为老员工,故仍按劳动合同及幼儿园层发出的聘书维持其厨师工资待遇,因不再兼任班长故停发班长职务补贴,幼儿园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而且欧某在调整后没有提出过异议,双方没有因工资问题发生过矛盾,目前欧某仍在单位上班,幼儿园也没有解雇欧某的意愿。
综上,幼儿园幼儿园没有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岗位并降低薪酬待遇,欧某主张违反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幼儿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幼儿园提供了欧某及其他厨师、厨工历年的劳动合同、欧某的辞任申请,园务会议记录、竞岗方案、民意测评结果、工资汇总表、幼儿园规章制度(评聘制度)等证据。
欧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为机关幼儿园对欧某的岗位调整合法,驳回了欧某全部仲裁请求。其后欧某到我所咨询。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因欧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败诉,相关资料繁杂,故我所律师接手案件后与欧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比对,经团队讨论制定了利益最大化的诉讼方案,代理欧某提起诉讼。因相关有利证据由单位持有而单位拒绝提供,我方证据较为薄弱,但代理律师通过庭审中向幼儿园申请出庭的证人进行发问,引导幼儿园方的证人如实说出对幼儿园不利的事实;通过仔细梳理比对劳动合同、数十份工资表等证据,找到幼儿园违法降低欧某劳动报酬的证据;提出幼儿园在厨房工作人员固定的情况下无端安排竞争上岗并制定不合理竞岗方案,且执行过程明显不公的情况。对机关幼儿园的答辩方案各个击破,最终反败为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欧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机关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机关幼儿园向欧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六万余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机关幼儿园对欧某的岗位调整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调整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欧某的工作岗位是厨师,欧某仅辞去班长职务,除非幼儿园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厨师工作,否则仍应安排其从事合同约定的厨师岗位工作。第二,厨师岗位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具备竞争性,无需竞岗。第三,从竞岗程序上看,竞岗方案为院方单方制定,未经公示表决;炒菜厨师岗位竞岗并非通过技能比拼,而是通过简单的民意测评就决定竞岗结果;原本厨房包括欧某在内共有四名厨师,但竞岗后变成了三名,变相变更或者剥夺了落选者的厨师职位。第四、幼儿园因欧某未能竞争上岗而降低了其工资待遇。第五,幼儿园安排欧某从事洗碗、扫地等与合同约定厨师岗位不相符的工作,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综上,幼儿园通过设置竞岗等方式调整欧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其从事洗碗、扫地等与合同约定厨师岗位不相符的工作,属于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