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女友恋爱期间索要大量财物,分手后男友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案件编号】(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029号、(2016)粤06民终2504号

【委托人员】陈某

【对方人员】罗桂林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二审改判罗某应向陈某返还不当得利54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丽婷律师、高燕贞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罗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陈某共计向罗某及罗某指定的账号转款58200元,为罗某购置等价29559.85元财物,罗某承认收取陈某向其转账的上述事实,并确认收取陈某给付的苹果手机一台,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能举证证明以上转账存在无因性且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向罗某购置除苹果手机以外等价财务的事实,故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罗某向陈某返还苹果手机折价款4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生活常理围绕涉案款、物的给付原因、用途目的,对本案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认定,导致认定事实片面,判决错误。案涉款项、物品是罗某基于双方日后结婚的基础向陈某索取,非陈某主动赠与,且陈某给付罗某款项的次数、频率、金额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给付,通常情况下该类给付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这一目的不仅是维系双方情侣关系,更是以结婚为目的、用于日后共同生活。现时,双方恋爱关系已经中断,罗某缺乏继续占用案涉款、物的合法根据,且其占用行为已经造成陈某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当返还等额资金及物品等值价款。二审法院最终采纳陈某上诉事由,依法改判罗某应向陈某返还不当得利54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结合委托人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明确代理方案并对相关案例、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经一审判决可以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因性的认定,故二审过程中,我所律师结合生活常理、综合全案证据、全面分析案件当事人给付行为的目的,并提出行之有效的上诉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点评

针对男女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的现象,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本案代理过程中,因委托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使案件陷入困境,该情况同样存在于所有纠纷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口说无凭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得到有效的印证,因此当自身利益可能或已经受损的,建议尽可能合法有效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