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院不起诉,对李某予以释放

【委托人员】李某(化名)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

【代理结果】证据不足不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叶日升律师、蓝梓文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7年3月为亲戚段某跑腿,于2017年8月初,受段某的指派,前往佛山某饮品公司工作,负责运送该公司所生产的“咔哇潮饮”饮料的原材料,后该公司生产的“咔哇潮饮”经查,被发现含有γ-羟基丁酸(我国一类精神药品)。李某于2017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

二、法定量刑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侦查机关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检察院起诉处理。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所在接到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律师负责此案,经多次会见李某,结合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材料,综合公安部门所搜集的证据,团队律师分析认为在主观方面,无法认定李某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

1、李某在本案中只负责对饮料的原料进行运输以及监督投放,工作内容并无不妥。

2、李某添加的原料外包装注明为樱桃香精和雪梨香精,无法从名字中辨别为有毒、有害。

为此,辩护律师综合上述情况从犯罪构成出发,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最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