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80多万,力争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


【委托人员】陈某

【审理程序】侦查

【代理结果】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彩英律师、叶日升律师、叶炜曜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加工、销售,陈某在职期间主要负责为公司拉业务, 接受客户咨询、下单。某日,因公司的某批次化妆品经检测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该批次化妆品的下单客户恰好是陈某接待的业务,故侦查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陈某抓获。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侦查机关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所在接到陈某家属的委托后,迅速指派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在向陈某了解过详细的案情后,经本所律师集体讨论,认为主观上,陈某不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其工作职责更不参与化妆品的加工、销售环节,不存在《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随后,本所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并迅速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院。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予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