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律师介入辩护,陈某获无罪释放

【案件编号】佛南看释字(2018)0277号

【委托人员】黄**(家属)

【审理程序】侦查阶段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黄**的弟弟陈**因与老乡外出逛街,无端被醉酒之人辱骂并殴打,陈**边一人被捅成重伤,随后叫了几个老乡过来希望制服对方,双发扭打起来,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随后除了个别人逃跑之外,其余人员均被南海公安民警带走调查,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陈**刑事拘留。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公安机关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指控陈**等人构成寻性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无罪释放。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南海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详细了解案情,为陈**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赶往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发现本案陈**根本没有参与打架斗殴,其只是后来赶过来准备送伤者去医院接受救治的。辩护律师核实清楚该事实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书,重点提出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公安机关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无罪释放陈**。 

五、律师点评

对于该类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以抓现行为办案依据,对现场带回调查的人员往往做有罪推定,就是推定你在现场了,所以肯定参与了寻衅滋事。辩护律师在介入辩护后,要善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清楚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有罪、无罪的法律依据,以防止嫌疑人因刚进看守所过度恐惧而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影响后续案件的办理,所以对于该类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是十分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