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律师介入辩护,古某获无罪释放

【案件编号】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30号

【委托人员】崔**(家属)

【审理程序】侦查阶段

【代理结果】取保候审+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崔**的丈夫古**因与老乡外出聚餐,无端被醉酒之人调戏辱骂,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对方冲入大排档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古**等人,随后古**等人与对方殴打并将对方制服,经公安机关鉴定,对方构成轻微伤,古**等五人随后均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民警带走调查,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古**等人刑事拘留。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检察院量刑建议

检察院认为,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古**详细了解案情,为古**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赶往办案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发现本案事出有因,因对方首先辱骂殴打我方人员,随后才产生冲突,古**等人仅是在制服对方的过程中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对方本案当中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辩护律师核实清楚该事实后,依法同时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对古**不予呈捕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对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提出本案对方先行辱骂殴打他人在先,对方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犯罪嫌疑人古**等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依法不需要继续羁押,后检察机关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不批准逮捕古**,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遂决定,对古**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最终古**被判处缓刑,免除了被继续羁押的痛苦,可以继续照顾自己的生意。

五、律师点评

对于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检察院在审查是否需要逮捕时往往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这边过错程度较低,受害人这边过错程度较高的话,在辩护律师全面梳理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过辩护律师与承办人员的充分沟通,是很有可能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辩护律师要抓住审查逮捕前的黄金三十七天,充分有效会见、充分的沟通,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逮捕,这样取保候审就算成功了,该案古**最后也被判处缓刑,获得自由的时间相对于其他在押同案犯来说已经是非常长了,自己的生意也不会受到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