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铜业公司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律师帮助饮服公司取得赔偿20万元

【非诉类型】律师函

【委托人员】佛山市南海区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相对人员】佛山市顺德区某铜业有限公司

【代理结果】铜业公司赔偿饮食服务公司20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汉宇律师

 

一、基本案情

铜业公司与饮食服务公司签订了《饭堂承包合同》,由饮食服务公司承包经营铜业公司的员工饭堂,在饮食服务公司承包经营期间,铜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另设饭堂,并强令其员工前往新设饭堂就餐,在饮食服务公司提出异议后,铜业公司不但拒不改正,索性单方发出终止饭堂承包合同的通知,单方强行终止合同,致饮食公司损失巨大。

二、代理过程

本所接受饮食服务公司的委托后,认为铜业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有一定行业地位,注重商业声誉,也有赔偿能力,故诉讼并非解决本案纠纷的首选,而是先向铜业公司签发律师函,指出其违反了《饭堂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113条的规定,要求铜业赔偿饮食服务公司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饮食服务公司的可预期利益,即承包期间饮食服务公司可获得的餐费利润。

三、代理结果

铜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饮食服务公司进行谈判,饮服公司提出30万元的赔偿要求,后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以20万元和解。